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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遞小哥、網絡主播 與平臺是勞動關系嗎? 新業(yè)態(tài)靈活多樣的用工方式給傳統(tǒng)的勞動關系確認理論帶來挑戰(zhàn)
發(fā)布時間:2022-04-30 08:56:01 文章來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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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 董柳 通訊員 張雅慧 印強

快遞小哥、外賣騎手與平臺之間是什么關系?“直播帶貨”網絡主播與委托方是勞動關系嗎?網絡主播簽訂藝人經紀合同是否成立勞動關系?……“五一”國際勞動節(jié)前夕,這些問題的答案,盡在4月2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會同廣州市總工會舉行的新聞通報會上。

廣州中院民事庭庭長陳丹表示,當前,平臺經濟蓬勃發(fā)展,平臺用工方式靈活多樣,勞動報酬算法復雜多變,生產要素有時會分解到多個不同市場用工主體,這都給傳統(tǒng)的勞動關系確認理論帶來了巨大挑戰(zhàn)。

配送員與平臺之間是勞動關系嗎?

某信息技術公司為某APP的使用方,周某甲為某APP的配送員。某信息技術公司與某物流公司簽訂《配送業(yè)務外包服務合同》,約定由后者承接配送業(yè)務。周某甲與某物流公司簽訂《配送承攬服務協(xié)議》,約定周某甲為某APP提供配送。除個別月份外,周某甲2018年2月至2020年10月期間的工資,均由某信息技術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(fā)放。周某甲最后工作至2020年10月26日,并于當天死亡。周某甲的配偶陳某與兒子周某乙請求確認周某甲與某信息技術公司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2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以及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、經濟補償金等費用。

法院經審理認為,周某甲與某信息技術公司均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,周某甲所從事的配送工作是公司的業(yè)務組成部分。周某甲接受某信息技術公司的職級劃分,并以班長職位對班組成員進行日常管理,日常請假需向某信息技術公司申請報備,需參加某信息技術公司組織的會議和培訓,薪酬按照某信息技術公司的制度發(fā)放,上述事實均能體現(xiàn)周某甲接受某信息技術公司的用工管理,雙方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。某信息技術公司與某物流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、某物流公司與周某甲簽訂的承攬協(xié)議均不能排除周某甲與某信息技術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。遂判決周某甲與某信息技術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,某信息技術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2275.05元。

廣州中院指出,傳統(tǒng)用工模式下,勞動者的工作安排、工資發(fā)放、保險繳納等,一般專屬于一個用人單位執(zhí)行。但在新就業(yè)形態(tài)勞動用工模式下,生產要素出現(xiàn)拆分的形態(tài),部分平臺設立企業(yè)將工資、人事管理等事項通過外包等方式拆分給多個企業(yè),導致安排勞動者工作任務、發(fā)放工資報酬、購買社保、簽訂合同的企業(yè)的主體有多家,有的企業(yè)借“承攬”“合伙”“勞務”等名義,回避與勞動者存在實際勞動關系的事實。本案通過全面審查勞動者的用工管理情況、工資支付方式等情況,從人身依附性、經濟依附性角度出發(fā),認為某信息技術公司是實際用工管理單位及委托工資支付主體,周某甲與某信息技術公司之間具備“強從屬性”的特征,認定某信息技術公司為用人單位,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。

“直播帶貨”網絡主播與委托方是勞動關系嗎?

2019年8月24日,伍某與某皮具公司簽訂《合作協(xié)議》,約定由伍某在某平臺擔任主播,每月直播時間不少于26天,時長不低于208小時。實際履行中,伍某的工作內容為在直播間銷售某皮具公司的皮具。伍某直播的時間、地點均由某皮具公司安排,收入按照某皮具公司制定的算法,根據(jù)銷售業(yè)績進行提成,由某皮具公司按月支付。2020年10月21日,伍某以某皮具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辭職。伍某訴至法院,請求確認勞動關系及支付拖欠工資。某皮具公司抗辯雙方并非勞動關系而是合作關系。

法院經審理認為,雖然雙方簽訂《合作協(xié)議》,但從《合作協(xié)議》的約定和實際履行情況來看,某皮具公司決定伍某的工作時間、地點和方式,伍某服從某皮具公司的用工指揮,且《合作協(xié)議》以獨家、排他性的規(guī)定確定了伍某需履行嚴格的競業(yè)限制義務,雙方用工關系具有人格從屬性特點;伍某的收入報酬直接來源于某皮具公司,且雙方明確約定為“工資”,故雙方用工關系具有經濟從屬性的特點。遂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,某皮具公司應支付伍某被拖欠工資41231元。

廣州中院指出,網絡主播作為新業(yè)態(tài)勞動者,并非企業(yè)支付了報酬、個人為企業(yè)提供了勞動,就一概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,亦非只要簽訂所謂合作協(xié)議就一概認定兩者不存在勞動關系。“直播帶貨”雖然加入網絡、電商元素,但并未發(fā)生生產要素的重構,依然適用傳統(tǒng)勞動關系人格從屬性、經濟從屬性的判斷標準。

網絡主播簽訂藝人經紀合同

能認定是勞動關系嗎?

胡某與某傳媒公司于2021年5月5日簽訂《藝人演藝經紀合同》,約定雙方權利義務。合同包含經紀關系、管理關系、代理關系、直播收入分配等內容,并明確雙方并非勞動關系。其中約定直播收入由胡某獲得70%,由某傳媒公司獲得30%。胡某根據(jù)合同在第三方直播平臺上從事演藝主播活動,與粉絲聊天互動,靠粉絲打賞收取提成,公司對胡某進行一定的管理和約束,但對直播時間和直播地點并無明顯限制。胡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勞動關系。

法院經審理認為,首先,胡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與公司簽訂《藝人演藝經紀合同》,其間未提異議,應遵守合同約定。其次,從管理方式上看,胡某在直播平臺從事網絡直播活動,對于直播地點、直播時間段并無明顯限制,直播內容是基于胡某的專業(yè)技能,雙方對直播天數(shù)及直播時長的明確約定是基于《藝人演藝經紀合同》項下合作關系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,對于人身依附性的要求較低。再次,從收益分配上看,胡某的收入與直播中獲得粉絲打賞有直接關聯(lián),某傳媒公司無權決定和控制。最后,從工作內容上看,胡某是在第三方平臺從事的網絡直播活動,直播數(shù)據(jù)也是通過第三方平臺獲得,第三方平臺的運營與某傳媒公司無關,且某傳媒公司無法控制第三方平臺的具體工作。綜上,胡某與某傳媒公司之間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,對胡某的訴請不予支持。

廣州中院指出,網絡主播是否可以認定建立勞動關系,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兩點:一是從直播的時間、空間、直播內容是否受限來判定是否存在隸屬關系,二是從收益分配約定中判定是否存在合作盈利模式。本案中,主播與傳媒公司簽訂的經紀合同屬于綜合性合同,與勞動合同有較大區(qū)別。胡某網絡主播工作內容為網絡直播表演,直播的時間、空間并未受限,不接受公司的管理約束;收入來源是第三方平臺的粉絲打賞,屬于合作盈利模式。雙方在人身、經濟方面均不具有從屬性,不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。

法官答疑

從業(yè)者是否與平臺成立勞動關系 要從這些要素判斷

廣州中院民事庭庭長陳丹告訴記者:“人民法院在審理確認勞動關系案件時,一般會主要審查三個方面的因素:一、雙方符合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主體資格;二、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(guī)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,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管理,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;三、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(yè)務的組成部分?!?/p>

陳丹表示,當前,平臺經濟蓬勃發(fā)展,平臺用工方式靈活多樣,勞動報酬算法復雜多變,以及生產要素有時會分解到多個不同市場用工主體,這都給傳統(tǒng)的勞動關系確認理論帶來了巨大挑戰(zhàn)。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,堅持確認勞動關系的核心標準,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具有管理與被管理,依附與被依附的人身隸屬性。它包括兩個方面,即人格的從屬性和經濟的從屬性。如有,則認定為勞動關系。反之,則不認定為勞動關系。雙方按民事法律的規(guī)定調整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。

“需要補充說明的是,新就業(yè)形態(tài)中有部分勞動者的工作具有較大自主權,比如說可以自主決定是否上線和是否接單,但其提供勞動的過程中要接受平臺企業(yè)確定的算法和勞動規(guī)則,并受其管理。這些勞動者和平臺企業(yè)之間不完全符合確認勞動關系的情形。即使不能夠認定為勞動關系,但是根據(jù)人社部、最高法、全國總工會等的相關文件要求,也要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、勞動安全衛(wèi)生保護制度和職業(yè)傷害保障制度,完善休息制度,視具體情況鼓勵企業(yè)引入和支持勞動者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?!标惖ふf。

標簽: 勞動關系 信息技術 用人單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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