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訊(記者薄其雨)4月4日,記者從北京市通州區(qū)人民法院獲悉,近日,通州法院審判一起消費者維權案例。該案中,一位患有阿爾茨海默病的老年人,在短短幾個月內在被告美容美發(fā)店消費了36萬余元,其女兒張某發(fā)現(xiàn)此事后找到該店說明老人的病情,并要求退款,但遭到了美容美發(fā)店的拒絕,張某為維護其自身權益起訴至通州法院。
據了解,老人宋某系阿爾茨海默病患者,在2020年1月被醫(yī)院診斷為“老年性腦改變”,司法鑒定意見認為其目前不能完全進行有效言語交流,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,不能做出完整、正確的意思表示,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。后經通州區(qū)法院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其女張某為其監(jiān)護人。
在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間,宋某用其丈夫張某某的銀行卡,通過POS機向某美容美發(fā)店刷卡支出合計36萬余元。之后,宋某的監(jiān)護人張某得知此事后訴至法院,請求法院確認宋某與美容美發(fā)店之間的口頭服務合同無效,并返還其36萬元。
該美容美發(fā)店辯稱,宋某系私人定制的長期服務合同,不予退款。宋某支付的費用部分是用于購買乳腺排毒、冷敷貼等美容項目的長期定制服務,還有部分費用是通過刷卡方式取現(xiàn),并向法庭提交了宋女士的消費小票和明細等,但未載明應收款項和單次價格。張某認為其母親2020年初已被檢查出有癡呆癥狀,對于其簽字并實際消費的真實性無法確認,并否認刷卡取現(xiàn)的情況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與其年齡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;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。
該案中,宋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其刷卡行為未經法定代理人張某追認,屬于無效行為。同時,作為老年人,在短期內如此高頻率高額度的刷卡消費明顯不符合常理,該美容美發(fā)店即使不知道宋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也不應放任宋某的非理性、非正常消費行為。因此,宋某與美容美發(fā)店之間的口頭服務合同應屬無效。民事法律行為無效、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(fā)生效力后,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,應當予以返還;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,應當折價補償。
然而,美容美發(fā)機構已經為宋某提供了一定的服務,應支付一定的服務費用。但消費小票未顯示消費的項目和金額,結合宋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,法院無法確認該美容美發(fā)店主張的消費次數和金額。
最終,法院結合過往的消費記錄及相關證據,酌定該美容美發(fā)機構返還宋某20萬元。判決后,美容美發(fā)店上訴至二審法院,二審法院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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