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資料圖】
訊,教育部辦公廳等五部門印發(fā)《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》的通知,提出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成立后,舉辦者、負責人、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資,不得通過拆借資金、無償使用等方式占用、挪用機構資金、資產(chǎn)。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成立后,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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