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資料圖片)
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發(fā)布第33批共三件指導性案例,均為刑事案例,其中有兩件為江蘇法院審理的案件。
指導性案例186號《龔某文等組織、領導、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》總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“軟暴力”的主要行為特征,在此基礎上明確了“軟暴力”涉黑的認定標準,為實踐中認定、處理以“軟暴力”為主要行為方式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指引,有利于統(tǒng)一“軟暴力”涉黑案件的裁判標準和尺度。該案由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審,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并維持原判。
指導性案例187號《吳某等敲詐勒索、搶劫、故意傷害案》準確分析了惡勢力犯罪集團“形成非法影響、謀求強勢地位”的意圖和“為非作惡、欺壓百姓”的特征,明確了惡勢力犯罪集團與普通犯罪集團的區(qū)分標準,對于相關案件審理具有指導價值。該案由南通市通州區(qū)人民法院一審,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訴,檢察機關亦未抗訴。
另一件指導案例188號《史某振等組織、領導、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》明確了在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審理中,人民法院應當對查封、扣押、凍結財物及其孳息的權屬進行調查。此類案件中,涉案財產往往情況復雜,權屬關系不清,案外人對查封、扣押、凍結財物及其孳息提出權屬異議的,人民法院應當聽取其意見,確有必要的,可以通知其出庭,以查明相關財物權屬。
截至目前,最高人民法院共發(fā)布33批188件指導性案例,供全國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。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,江蘇法院共有24件案例入選。
揚子晚報/紫牛新聞記者萬承源
熱門